北京东方研修学院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办法
北京东方研修学院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旨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帮助学院更新办学理念、增强办学活力,推动学院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规定,贯彻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为最高准则,警惕和防止外来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余院领导为成员,负责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的立项、审批和指导,下设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办公室由党政办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处、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与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处、各系部负责人和学院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其中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负责学院年度出国境项目计划拟定、预算申报、资质申办、工作联络、外事接待、手续办理、资料存档等;组织人事处负责外籍教师管理、出国(境)学习交流和学习培训人员选拔及管理等;教务处负责课程引进、教材审核、合作办学事项等;学生工作与保卫处负责交流学生选拔、留学生管理等;招生就业处负责留学生招生计划申报、招生录取工作等;科研处负责国际学术交流等;宣传统战处负责国际教育宣传、意识形态监管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主要包括:聘请外籍专家教师、组织出国(境)学习交流、组织教师出国(境)学习培训、引进国外先进课程、组织中外学生交流学习、推广对外汉语教学、接受外国学院或教育机构来访、开展国际教育宣传等。其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引发各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