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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进入分类管理时代,其中就包括对学校收费的分类管理。梳理政策走向,可以看出民办教育收费趋向市场调节与自主定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收费。
近期,关于迪拜国际学校学费上涨受限,香港国际学校学费上涨遭调查的消息引发对国际学校收费的思考。
随着我国包括国际学校在内的民办教育进入分类管理时代,我国的民办学校收费也在走向市场调节与自主定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收费就可以“无拘无束”。教育的公益导向,仍是我国坚持和强调的。
宏观政策:趋向市场调节与自主定价的政策走向
合理回报时代:成本导向,民办非学历教育获自主定价权
1982年,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性在《宪法》中得以确立。此后,民办教育从无到有,逐渐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根据教育部前不久发布的《201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76万所,占全国比重34.57%,各类教育在校生达5120.47万人,占全国比重18.96%。
长期以来,关于教育一直有事业与产业之争。具体到学校办学层面,争论的焦点就在办学能否取得收益,这也直接影响到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制定。有关于此的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地不断发展,以及教育本身地不断演进而持续调整。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此相应,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在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在此背景下,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由教育机构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该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
此后,随着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作用不断增加,以及社会对办学收益的诉求不断提出,“合理回报”被纳入了法律条文,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确认: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收费管理上则由之前的审核核定转变为批准公示或备案公示: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2004年,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2005年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此做了具体规定,连同各省据此出台的地方管理规定,一直到今天,许多条款依然是民办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学费政策和标准的依据: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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