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振文
关于细化配套政策,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
省政协常委、山东协和学院院长 盛振文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从法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2012年教育部根据纲要精神,启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工作。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出台,12月30日,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出台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本次修法及《意见》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核心是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关键词是“促进”,对于全面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必将成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的里程碑。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培养了大批合格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基本解决了学校在征地、校舍建设、学生资助、教职工基本保险等影响民办学校发展的部分主要问题。
新的历史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在主要发展目标中提出: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参与教育改革发展的制度更加完备有效,基本实现管办评分离,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格局,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在改革创新驱动教育发展中提出: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建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推动民办学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开展人才交流和深度合作。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收费制度、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教育质量监测、财务监管、风险防控和退出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防范办学风险。但是,我省民办高等教育还面临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一是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相对薄弱;二是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较小,导致学校招生越来越困难;三是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财政扶持方面差别较大,导致民办高校办学经费普遍紧张,学校发展后劲不足。
为此,建议我省依据本次修法及《意见》和配套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尽快细化配套政策,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主要在以下方面给予民办高校予以扶持。
一、加强党建工作
为保证党组织在民办高校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一是尽快落实省委向民办高校调派有一定高校党建工作经验的通知担任党委书记的决定;二是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学生党员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分配发展指标,避免形成不公平现象。
二、依法规范管理
1.政府加强分类指导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研究制定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鼓励教育服务外包,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信息化课程包、实训实习、教师培训、管理支持、质量监测、就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作为政府教育服务的重要补充。
2.民办高校形成自律发展联盟,主动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营造民办学校良好社会形象。
三、落实办学自主权
1.全面落实《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支持民办高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在国家确定的学科专业内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2.深化民办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
3.支持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在同批次新生录取最低提档线以上,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四、完善财政扶持等机制
1.政府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基金,建立健全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常规化财政补贴制度,尤其是生均拨款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和绩效评价制度,激励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2.完善政府向民办高校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3.完善鼓励企业与学校深度合作培养人才的机制,对参与高校联合培养人才的企业给予税收等政策方面的优惠,推动更多的企业与学校合作培养企业和社会急需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来源:凤凰网